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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不破写字楼出租规则的例外及处理

买卖不破写字楼出租规则的例外及处理

2020-03-30 16:36:08 浏览量:
摘要:  【案例】

  【案例】

  2004年8月,林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商品房,并于次年1月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何某,租期五年。何某承租后,对该房进行了装修。2006年4月,因林某连续六个月未能支付银行按揭贷款,银行向法院起诉林某。法院判决银行胜诉,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套商品房予以拍卖,由李某通过拍卖购得,银行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。李某购得这套房子后,要求何某搬出。何某认为自己承租房子在先,李某购买房屋在后,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租金,要求住到租期届满。李某不同意,双方产生纠纷,李某诉诸法院,要求何某腾房,法院经审理,支持了李某的主张。

  【评析】

  出售已出租且租期未届满的房产的,受让人不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,这就是合同法中的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。但是,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原则有个例外规定,这就是租赁抵押房屋问题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,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。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,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,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,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,由承租人自己承担。”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,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,再租赁出去,这就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:一是抵押担保关系,二是租赁合同关系。

  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,依据该条款规定,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。这样一来,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,将抵押物变卖,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。因此,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,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。本案中,李某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,其有权要求何某腾房,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
  因承租人搬出房屋将面临如下几种损失:

  (1)对租赁物的装修费用损失;

  (2)租金损失;

  (3)经济业务甚至信誉上的损失。

  本案中,何某因抵押权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?该条款第二款规定: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,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,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,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,由承租人自己承担。也就是说,出租人只要尽到告知义务,便不用承担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;反过来,只要承租人没有行使告知义务,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,但实际情况是承租人的损失也不一定就能挽回!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,就是因出租人经济境况恶化无力履行债务,抵押权人才行使抵押权,那么,出租人又有什么能力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呢?因此对承租人来说,要租赁抵押物,必须全盘考虑,慎之又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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